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办理请示,至迟在受理请示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需要征求院外有关部门意见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报告分管院领导后,及时通知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并抄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对于涉及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必要时,可以提醒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报告分管院领导后,及时通知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并抄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对于涉及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必要时,可以提醒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