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自收到请示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请示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编定案号,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符合请示范围、程序的,应当受理,并确定请示的承办部门;

不属于请示范围,或者违反请示程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

请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