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请示的承办部门:

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体含义,或者属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所针对的同类问题的,由起草部门承办;有多个起草部门的,由主要起草部门承办;

不属于前项规定情形的,根据职责分工确定请示的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难以确定的,由立案庭会同研究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