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2023年) 三、 办理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2023年) 第九条 三、 办理 第九条 承办部门收到立案庭转来的请示材料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与立案庭协商退回;协商不成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退回立案庭重新提出分办意见。有关部门不得自行移送、转办。 其他部门认为请示应当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向立案庭提出意见。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