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2023年) 三、 办理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2023年) 第十条 三、 办理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办理请示。承办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承办部门应当组织集体研究。 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承办部门可以商请院内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或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征求院内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院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