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以院名义制作书面请示,扼要写明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制作请示综合报告,写明以下内容:

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及由来;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情况、分歧意见及各自理由;

类案检索情况;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高级人民法院就基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应当同时附下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综合报告。

请示、请示综合报告一式五份,连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