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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2023年) 二、

二、 请示

第四条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应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有分歧意见的,应当写明倾向性意见。 第五条 请示应当按照审级逐级层报。 第六条 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以院名义制作书面请示,扼要写明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制作请示综合报告,写明以下内容: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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