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二、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第五条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第六条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第九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 第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