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九条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