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