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