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十六条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