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十七条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