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四条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