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七条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