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十三条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