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2015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
第二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三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检察官对其办理的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法律文书说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六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充分阐明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第七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案件,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于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检察官可以针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请求,结合办案进程适时向其进行释法。遇有重大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启动以案释法工作。
第九条
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检察官进行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司法办案程序和检察机关工作规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同意。对社会关注的重大复杂敏…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检察官以案释法激励机制,对于在以案释法工作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检察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负责以案释法的检察官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