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案件;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促进单位、部门健全制度、改进管理和国家工作人员自我警醒、廉洁自律的案件;

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