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充分阐明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应当针对检察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诉讼参与人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

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