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2015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检察官进行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司法办案程序和检察机关工作规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同意。对社会关注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还应当就释法的方式、内容、时机等征求检察机关新闻宣传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