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应当做好记录。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以案释法;
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开辟检察官访谈、检察官专栏等以案释法;
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广泛依托检察官方网站、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等以案释法;
充分应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通过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公开案件信息促进以案释法;
结合检察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进行以案释法;
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第十条检察机关案件承办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办理的案件,组织检察官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并加强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检察机关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任务和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一定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安排,分别研究制定检察官以案释法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案件承办部门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并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检察机关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检察官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以案释法,并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和舆情应对工作。
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根据案例指导工作要求,加强对以案释法工作的规范指导,开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的收集、研究和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