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负责以案释法的检察官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等发表与承办案件有关的言论,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自己或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妨害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办理的;
故意歪曲或者错误阐述案件事实,引发舆情事件、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发表与检察官职业道德不符的言论,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
造成其他消极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