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201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必要性原则。检察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诉讼参与人需求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释法。

合法性原则。检察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规范性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及时性原则。检察官应当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向诉讼参与人或者社会公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