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第三章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执行 第七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接到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的短波、卫星业务的无线电干扰监测和定位任务后,应根据所属监测站负责区域以及投诉的疑似干扰源位置确定牵头监测站,由牵头… 第八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应定期开展境外短波、卫星业务信号的监测工作,查找违反《无线电规则》、GE75协议和相关双边协议进行发射的境外信号,填写违章报告(《无线电规则》… 第九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在监测定位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存在重大信息安全隐患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等方式口头通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并在24小时内补交书面材料;国家无… 第十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应在无线电干扰投诉排查任务单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短波、卫星业务无线电干扰的监测定位工作,并将无线电干扰投诉排查任务回执单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的无线电干扰查处任务后,应根据定位信息及时安排监测和执法人员开展干扰逼近查找和处置工作。发现涉及重大…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应配备必要的覆盖短波、卫星频段的监测设备和干扰逼近查找设备。监测人员应具备短波、卫星干扰查找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应准确掌握区域内大功率短波发射台及卫星地球站的台站位置及工作频率,便于短波、卫星干扰查找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在逼近查找过程中,如需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进行短波、卫星干扰定位配合,可与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3)。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如因缺乏技术储备等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短波及卫星业务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确需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派出人员以及设…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应在无线电干扰投诉排查任务单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详细填写任务回执单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已查明的无线电干扰,…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