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在逼近查找过程中,如需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进行短波、卫星干扰定位配合,可与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