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第三章 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执行 第十五条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执行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如因缺乏技术储备等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短波及卫星业务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确需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派出人员以及设备协助进行干扰逼近查找,可向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发送协查函(见附件4),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收到干扰协查函后,应立即安排所属监测站与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取得联系并及时开展协查工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