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应在无线电干扰投诉排查任务单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详细填写任务回执单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已查明的无线电干扰,任务回执单中查处情况应包含干扰源实际经纬度、频谱图、干扰源类别、干扰源所属单位或个人、干扰产生原因以及处置结果等要素;对未查明的无线电干扰,应在任务回执单中详细说明当前干扰排查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