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第四章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无线电干扰查处证据采集和归档 第十七条 用于监测数据采集的各类无线电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测试验证,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用于监测数据采集的设备设置时间以及日期应与标准时间同步。 第十八条 在无线电干扰监测定位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和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应按照无线电干扰信号监测要求进行数据采集(无线电干扰信号监测要求见附…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对干扰信号进行查处时,应加强对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的规范采集记录以及保存。 第二十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将无线电干扰投诉单、无线电干扰投诉排查任务单以及任务回执单等材料进行归档,并将当年干扰查处情况通报各相关单位;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应做好干扰监…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干扰查处流程图 2. 国家无线电中心所属监测站负责区域 3. 联系方式 4. 无线电干扰协查函模板 5. 无线电干扰信号监测要求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