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第四章 无线电干扰查处证据采集和归档 第十八条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无线电干扰查处证据采集和归档 第十八条 在无线电干扰监测定位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和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应按照无线电干扰信号监测要求进行数据采集(无线电干扰信号监测要求见附件5)。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