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第四章 无线电干扰查处证据采集和归档 第十九条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无线电干扰查处证据采集和归档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对干扰信号进行查处时,应加强对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的规范采集记录以及保存。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