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第四章 无线电干扰查处证据采集和归档 第二十条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无线电干扰查处证据采集和归档 第二十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将无线电干扰投诉单、无线电干扰投诉排查任务单以及任务回执单等材料进行归档,并将当年干扰查处情况通报各相关单位;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应做好干扰监测、定位报告的归档分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应做好干扰查处相关证据、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