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接到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的短波、卫星业务的无线电干扰监测和定位任务后,应根据所属监测站负责区域以及投诉的疑似干扰源位置确定牵头监测站,由牵头监测站组织实施干扰源的监测定位工作(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所属监测站负责区域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