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第三章 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执行 第十二条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执行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应配备必要的覆盖短波、卫星频段的监测设备和干扰逼近查找设备。监测人员应具备短波、卫星干扰查找的基本技能。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