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应在无线电干扰投诉排查任务单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短波、卫星业务无线电干扰的监测定位工作,并将无线电干扰投诉排查任务回执单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位的情况,需将具体原因及监测工作进展及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于干扰信号消失的情况,需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监测延期,监测延期时限为7天。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无线电干扰投诉排查任务回执单后,应将定位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及时向干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干扰查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