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提出立项申请的部门负责起草;综合性的项目由法规司组织起草。起草部门应当确定1名司领导为负责人,并确… 第十二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十五条 起草法律、法规、规章,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网络等形式征集。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对现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废止的规章,应当在规章中写明予以废止,其他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也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第十八条 提交审查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九条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