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规章可以在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限于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依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规章可以在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限于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依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