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起草法律、法规、规章,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立法宗旨和法律依据;

适用范围;

主管机关或部门;

基本制度和具体措施;

法律责任或奖惩规定;

现行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

施行日期;

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