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