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知”。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