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提出立项申请的部门负责起草;综合性的项目由法规司组织起草。起草部门应当确定1名司领导为负责人,并确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立法内容涉及署内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由立法年度计划确定的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