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对现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废止的规章,应当在规章中写明予以废止,其他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也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