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提交审查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起草说明;

征求意见会、听证会记录或者书面征集意见情况;

有关调研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的背景材料;

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提交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