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八条 提交审查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起草说明; 征求意见会、听证会记录或者书面征集意见情况; 有关调研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的背景材料; 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提交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起草说明。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