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立法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主要问题等;
立法的主要依据;
起草过程;
确立的主要制度、管理措施;
征求意见情况及协调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
现行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立法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主要问题等;
立法的主要依据;
起草过程;
确立的主要制度、管理措施;
征求意见情况及协调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
现行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