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拍卖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拍卖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拍卖”字样。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先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