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先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