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