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