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年检合格;
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1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分公司应有2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年检合格;
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1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分公司应有2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