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年检合格;

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1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分公司应有2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