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申请书;
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