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